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重点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规范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落实2012年全省非煤矿山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执法计划,做好执法衔接
(一)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晋安监发〔2012〕9号)要求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经省政府审核批准,省安监局重点负责对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总公司)等3个非煤矿山企业、5座尾矿库和4个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名单见附件1)。除上述非煤矿山、尾矿库、天然气企业由省安监局负责现场执法检查外,其余均由各市、县安监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管检查,并列入2012年市、县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做好衔接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对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个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省安监局负责对总公司(山西管理处)的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其长输管线由所经地市安监局负责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根据省安监局执法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定市、县安监局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及天然气(煤层气)长输管道的现场执法检查权限范围,落实监管责任。
(二)按照计划,省安监局每年对省重点监管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二次,其中,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和执法总队各执法检查一次。并建立执法检查台帐(见附件2)。
各市、县安监局按照职责划分,分别制定本市、县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年度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执法检查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检查空档。
二、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方式
(一)省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县安监局配合,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采取扎实有效的执法检查工作方式,确保执法计划及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依据《非煤矿山、尾矿库、天然气长输管道现场执法检查表》进行检查(见附件3)。
三、规范执法程序,依法实施检查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年度的现场执法计划进行检查前,须提前告知企业检查的具体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企业应事先准备检查资料、档案和其他必要的相关事宜。
(二)检查中,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检查程序和工作分工,对照检查表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意见。
(三)针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检查结束后,应结合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要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严重滑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提请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应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移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和执法文书,由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和留存。如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由检查人员在执法文书中写明具体情节。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可参照省安监局工作方式,制定本级监管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办法,并于3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上报省安监局备案。县级安监部门现场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办法报有关市安监局备案。
(二)每年1月底以前,各市安监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专题报送上年度非煤矿山现场执法计划落实情况。
(三)为了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和查处,各市安监局、省重点企业应将辖区内和所属企业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除按照现行程序报告外,同时上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每月底将各类事故的汇总情况上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四)检查人员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检查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坚决抵御各种不正之风。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